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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試行)》《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試行)》《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管理規定(試行)》3個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年01月17日  來源:本站  作者:管理員  點擊率:[] 次

 

陽職院字〔2019〕3號

 

陽泉職業技術學院

關于印發《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試行)》《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試行)》《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管理規定(試行)》3個制度的通知

 

各處室、系部:

《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試行)》《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試行)》《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管理規定(試行)》3個制度已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陽泉職業技術學院

2019年1月16日

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教育引導廣大學生遵紀守法,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設文明和諧校園,營造優良校風和學風,凈化育人環境,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院學籍的所有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無過錯推定原則

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處分或提出處分建議的需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若證據不足、處分依據不明確的,學院相關職能部門不予處理。

(二)程序公開原則

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應充分尊重被處分者和公眾的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第三方合法權益及個人隱私的情況外,處理程序應公開,處理結果應在全院公告。

(三)以人為本、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

學院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應充分考慮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以及其本人對違紀行為的認識態度。對于如實說明違紀事實,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基本規定

第五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行為的學生,學院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對于情節輕微,未達到處分條件但確有必要處理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限內,取消評獎、評優和推優資格。

第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3到12個月期限,均從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到期按規定程序予以撤銷。撤銷處分后,學生評獎、評優、推優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必要時通知家長協助辦理離校手續。特殊情況可由所在系派人護送回家,執意不離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護送離校。

第九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撤銷處分材料,學院須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銷毀、涂改或撤出檔案中的處分材料或撤銷處分材料。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適用

第十條  各種處分的基本適用范圍: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適用于錯誤較輕、影響不大,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違紀行為;

(二)記過處分適用于錯誤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和較嚴重后果的違紀行為;

(三)留校察看處分適用于錯誤嚴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違紀行為;

(四)開除學籍處分適用于錯誤極其嚴重、影響惡劣,造成極其嚴重后果的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九)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

第十二條  對觸犯法律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不達開除學籍處分條件的,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受到罰款處罰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受到治安警告處罰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三條  對無故曠課、缺勤者,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一學期累計曠課、缺勤達到以下學時者,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曠課(含自習)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含自習)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含自習)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含自習)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含自習)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的,予以勸退,不聽規勸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沉迷網吧、網絡游戲、網絡聊天等經常曠課的,按本條一至五款加重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者,按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不服從監考工作人員要求,違反考場紀律,擾亂考場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夾帶資料、傳遞紙條、交換答卷、交頭接耳、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答卷等作弊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處分;

(三)不聽監考老師勸阻,且出言或動手傷害監考老師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凡考試作弊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該科成績記為無效,確有悔改表現者,在受到處分至少6個月后,經本人申請,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可獲得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十五條  剽竊與抄襲

(一)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進行科學研究及撰寫論文、報告中,有弄虛作假(如編造、偽造數據等)視情節輕重及后果,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三)抄襲、剽竊他人課程結業論文、畢業論文(設計)或從網上下載及以其它方式抄襲、復制、剽竊他人文章(含論文、著作等)變通為課程結業論文、畢業論文(設計)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擅自離校或擅自組織集體外出活動,發生意外事故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個人未經請假擅自離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期間發生事故者,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未經審批,擅自組織集體外出活動,給予組織者記過處分,給予參與者嚴重警告處分;若發生事故,由組織者和參與者承擔全部責任,并給予組織者開除學籍處分,給予其他參與者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尋釁滋事,挑起事端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毆打他人或互毆,尚未致傷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致他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持械打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后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勾結校內外人員到校內打架滋事的,或到校外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或圍觀助威,致使事態擴大,產生嚴重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策劃、組織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參與打群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明知打架而隨同前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十二)打架后,以私了為名,勒索財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三)打架事件己終止,事后又報復打人造成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群毆他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構成校園暴力欺凌行為的,加重處理。

(十五)先動手打人的,從重處理;

(十六)打架后,訂立攻守同盟,給調查造成困難的,加重處理,主動承認錯誤并揭發他人的,從輕或減輕處分;

(十七)作偽證,給調查處理工作造成困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十八)一人有兩款以上行為的,分別裁決,加重一級處分;

(十九)打人致傷者,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須賠償受害者醫療費、營養費和誤工費等。

第十八條  偷竊、搶劫、詐騙、冒領、敲詐勒索、侵占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給予如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500元—1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雖未竊得財物,但經保衛部門確認撬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五)提供作案信息、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銷贓等,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酗酒或酗酒滋事者,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初次酗酒者給予批評教育,多次酗酒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酗酒滋事,影響公共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酗酒致公物損壞或斗毆者,分別按第十九條或二十二條相關條款加重處分;

(四)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對破(損)壞公私財物,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視情節性質,給予以下處分:

(一)價值10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價值1000—50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價值超過5000元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價值超過10000元,影響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公物、破壞公共設施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特別惡劣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故意損壞校舍門窗玻璃、宿舍家具、儀器設備、踐踏損壞校園花草樹木、污損校園環境及衛生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特別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毀壞公共圖書,毀壞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圖書或其它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視情節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八)屬于過失損壞公物者,主動賠償后,減輕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學院安全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未經允許在公寓內私接電源,使用大功率電器,違章違規用電,造成火災隱患者,沒收工具,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火災,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損失較大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釀成嚴重火災事故、損失特大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于重大火災隱患不報告、不予制止排除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發現火災不予立即報警、積極施救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違法私藏、攜帶槍支、彈藥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私藏、攜帶管制刀具、弓弩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破壞事故現場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導致災害性事故或在災害事故發生后影響或阻礙施救者,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五)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者,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條例,造成交通事故者,除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外,酌情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學院有關規定,破壞校園環境,影響學院教育、生活或公共秩序的,按下列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隨意踐踏草坪、毀壞花草樹木者,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吸煙、吐痰、隨意丟棄垃圾,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在公共設施上亂涂、亂畫或未經許可在校園內張貼、散發各類廣告、啟事,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從樓上向外拋擲雜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打鬧、起哄、飲酒等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對學院發布的決定、規定、通告和通知,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內撕揭、涂改、覆蓋、破壞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或以上處分;

(七)未經許可在校園內從事營銷活動,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八)在校園內、宿舍內飼養動物且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九)擅自在公寓內留客,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因擅自留宿造成行竊、詐騙或其它違法違紀后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十)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擾亂公寓管理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違反學院勤工助學有關規定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或以上處分;

(十二)違反公共場所管理規定,不遵守公共秩序,不服從組織或管理人員管理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妨礙教職員工及學生干部履行工作職責,無理取鬧、圍攻教職員工或學生干部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與賭博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組織賭博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未參與賭博,但為他人提供賭具、賭資、賭場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圍觀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法違規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或違禁藥品者,除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外,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藏匿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吸食毒品或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法違規使用、私藏違禁藥品或有毒有害物品者,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五)知情不舉報或幫助隱瞞者,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缺乏個人信用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各種簽約中,擅自違約,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各種評優、申請助學貸款、獎助學金評定、勤工助學、撤銷處分等工作中,提供虛假證明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私自涂改、偽造證件、證明或模仿他人簽字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對其他學生的違紀行為知情不報,并為其他違紀學生提供虛假證明,隱瞞事實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損大學生形象,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主義道德,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校園管理和不利于大學生身心健康的,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一)男女衣著、行為、交往等有礙校園文明、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響公共秩序者,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漫罵、侮辱、誹謗、恐嚇、威脅、誣告陷害他人者,視情節、后果及影響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不尊重教職員工或漫罵、侮辱、誹謗、恐嚇、威脅、誣告陷害教職員工的,加重給予處分;

(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者,性騷擾、流氓滋擾、舉止猥褻者,或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從事有償陪侍、進入不健康或色情場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從事色情活動,賣淫、嫖娼或引誘、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者,參與聚眾淫亂活動者,組織淫穢活動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凡刻寫污言穢語、涂繪淫穢畫像、制作、販賣、觀看、傳播淫穢書刊、音像、圖片或利用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性質嚴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互聯網管理法規和學院校園網安全管理規定者,除追究其法律或經濟責任外,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瀏覽播放、下載復制、制作傳播非法或色情淫穢文章、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等內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處分;

(二)創辦非法或色情網站,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利用計算機網絡散布政治謠言、宣傳反動內容、辱罵侮辱誹謗他人或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評論詆毀學院聲譽者,視情節和影響,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四)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侵入、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訊網絡,損害計算機系統及通訊網絡運行和安全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獲取、盜用信息,泄露國家和學院機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第二十八條  有影響社會及校園穩定者,依據下列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公開發表錯誤言論,影響惡劣,但經教育能認識并愿意改正錯誤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拒不改正錯誤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給予相應處分;違法犯罪程度較輕依法免于追究的,或尚未構成犯罪的,根據情節性質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起草、制作、散發非法宣傳品,書寫、張貼大小字報、非法標語或從事其它非法宣傳活動;

2.違反學生社團管理有關規定,策劃、組織成立或參加非法組織及非法學生社團,從事違法活動;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其它違反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準的沙龍、俱樂部造成惡劣影響;

3.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參與非法傳銷、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以及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

4.策劃、煽動、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靜坐、游行、示威;煽動組織圍攻圍堵、群體滋事、聚眾鬧事、罷課罷考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校園秩序,危害安定團結;

5.編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和社會謠言,混淆視聽,制造混亂的;

6.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

7.其它危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九條  不履行國家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惡意拖欠學費、住宿費和書費或逃費的,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無效,給予警告或退學處理。

第三十條  在非常時期,拒不執行國家和學院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違反學院所采取的緊急措施或規定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四章 減輕或加重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相關條款的基礎上降低一檔處分:

(一)屬于非主觀故意;

(二)平時一貫表現突出,違紀后主動承認錯誤并深刻檢討、積極消除后果和影響,有悔改決心和具體改正措施;

(三)在規定期限內主動交代或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學院查處問題或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

(五)在違紀行為過程中主動終止違紀行為或積極防止、減輕或消除不良后果發生的;

(六)年齡不滿18周歲的學生。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按相關條款加重處分:

(一)學生違紀行為涉及本辦法中的兩條(款)或兩條(款)以上合并處理的;

(二)在本校期間曾受處分,又再次違紀應處分的;

(三)阻撓他人檢舉或對檢舉人、證人及學院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的;訂立攻守同盟或偽造、毀滅、隱匿重要證據的;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違紀查處的;

(四)在校外違紀,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邀約、勾結校外人員共同違紀;涉外活動違紀的;

(五)群體違紀為首的;群體違紀行為策劃者、組織實施者;

(六)不主動承認錯誤并深刻檢討、積極消除后果和影響,無悔改決心和具體改正措施的;

(七)主觀故意違紀或不聽從教育勸告和制止的;

(八)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反校紀校規的;

(九)因違紀行為造成損失,應予賠償拒不賠償的;

(十)其它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屢教不改的。

第三十三條  已受過處分,再次發生錯誤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和較嚴重后果違紀行為的,有下述情況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已受到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

(二)已受到過2次警告及嚴重警告處分的。

第五章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涉嫌違法學生的處理:

(一)凡涉嫌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學生,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二)學院依據公安司法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或處理結果,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調查處理:

(一)調查取證。凡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按下列途徑調查取證:

1.一般情節的違紀事件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調查取證,查清違紀事實;

2.對于情節復雜、性質嚴重或違紀事件涉及幾個系的學生,由相關系協助保衛處、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等部門進行調查,必要時學院成立聯合或專門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提交處分意見(建議):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由取證部門負責提交初步處理意見。

1.涉及消防、交通、校外人員參與急需公安機關介入等方面的違紀,由相關系會同保衛處提出處分意見(建議);

2.涉及學習紀律和考試紀律等方面的違紀,由相關系會同教務處提出處分意見(建議);

3.涉及其它方面的違紀,由相關系會同學生工作處和相關部門提出處分意見(建議);

4. 對于違紀學生的處分建議,由取證部門填寫《學生違紀處分意見書》,《意見書》附違紀調查材料、違紀學生檢討書、違紀學生處理意見(建議)等材料,提交學生工作處。

(三)研究審批

1.學生工作處應在7個工作日內報學院討論研究和審批;

2.對于學生違紀需要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主管院領導審批后行文;

3.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主管院領導先組織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之后,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院長審批后行文,并報市教育局備案。

(四)下達處分決定書

1.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院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2. 處分決定作出后,以處分決定書的形式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送達被處分人,并由被處分人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3.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學院公告15個工作日后視為送達。

第三十六條  處分決定書下達后,如本人對違紀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學生申訴處理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申訴期內,被處分人未提起書面申訴的,學院視其為接受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在全院公布、發文并及時通知受處分學生家長。

第三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學生,處分期滿,經本人申請,系考察,對在處分期內認識錯誤深刻,并有明顯進步表現者,報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可按期撤銷處分。

第三十九條  受到處分的學生,處分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系考察,報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可提前撤銷處分。

第四十條  處分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

(試 行)

為規范學生公寓管理,加強學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設,優化育人環境,創造文明、整潔、舒適、安全的生活環境,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意見》,針對我院學生公寓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在籍中、高職學生中所有在學生公寓住宿的人員。

學生處根據學院年度招生計劃及房源情況統籌安排學生入住,并通知入住學生。

第二條 學生公寓管理堅持以學生為本,努力為學生服務的原則;堅持優化公寓育人環境,營造良好學習和生活氛圍的原則;堅持樹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提升學生素質的原則。

第三條 學生在公寓內,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陽泉職業技術學院有關規定,講文明,守紀律。

第四條 學生有向有關部門反映、投訴公寓管理部門服務、管理質量的權利。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五條 學院建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負責全面管理本校學生公寓。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后勤的學院領導擔任主要負責人,學生公寓管理由學生處、總務處、保衛處以及各教學系、學生會生活部共同配合,實施綜合管理。

第六條  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制定學生公寓管理規定,明確各職能部門對公寓齊抓共管的職責;

(二)監督檢查學生公寓管理服務的質量,協調公寓相關部門的事務;

(三)對公寓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措施及問題進行研究,報院長辦公會決策。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下設學生公寓管理科,由一名副處長負責,成員包括公寓管理科工作人員、教官、宿管員、分隊長成員,具體職責為:

(一)開展學生公寓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行為養成教育管理,創建文明宿舍;

(二)協調各系,落實學生住宿分配及調整工作;

(三)負責公寓的門衛管理和值班工作;

(四)對公寓實施衛生、水電、家具等物業管理和服務;

(五)負責周六日、節假日的學生宿舍管理并督察各系學生日常住宿管理情況;

(六)負責每年舉辦一次有特色的“寢室文化節”,促進公寓寢室文化建設;

(七)對公寓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八)配合后勤管理處做好日常設施、設備的小型維修與保養;

(九)配合保衛處處理好學生突發事件,做好公寓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八條  保衛處職責:

(一)負責對學生公寓進行安全工作的指導、檢查及公寓區域的日常巡邏;

(二)組織消防及各類安全演練,負責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設備的配備、維修、保養與更新;

(三)配合公安機關處理學生公寓內各類治安案件。

第九條 后勤管理處職責:

(一)負責公寓的規劃建設及設施、設備的購置配備;

(二)負責公寓的改造和維修;

(三)配合學生工作處做好公寓衛生清潔工具的配備和更換。

第十條  各系部職責:

(一)服從學生工作處公寓管理科的管理、督導、檢查;

(二)負責本系住宿學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住宿管理;

(三)負責本系宿舍文化建設和文明宿舍創建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會生活部職責:

(一)在院團委的領導下,參與宿舍衛生、紀律、安全的管理與檢查考核和文明宿舍創建活動,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二)代表學生監督學生公寓各項管理服務執行情況,及時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條 入住學生宿舍的同學持錄取通知書和住宿費收據,在各院系迎新站領取宿舍鑰匙后持住宿憑單到宿管人員辦公室登記后方可入住(交免冠照片一張)。

第十三條 學生按照學院安排入住學生公寓。因特殊原因申請不在公寓居住者,須在入學報到兩周內,持個人退宿申請,經學生所在系和學生工作處公寓管理科批準,辦理相關手續,由本人承擔校外居住的安全責任。如因出國、轉學、休學、退學、結婚等特殊情況需要退宿者,持有關證明,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退宿手續,并在辦理完離校手續后一周內,必須搬離并騰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將鑰匙交與宿管員。

第十四條 入住學生按指定樓、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變更房間和床位。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房間或床位者,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工作處公寓管理科批準后,方可辦理。宿舍樓內空房間、空床位由學生工作處公寓管理科統一計劃管理,不準擅自占用床位。經學院批準學生宿舍需要調整時,入住者必須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入住學生不得私自調換門鎖和私配鑰匙,不得將房門鑰匙轉借他人。不慎遺失鑰匙應及時報告宿管人員,由學院后勤管理處另行換鎖,由遺失者本人支付成本費。遺失鑰匙隱瞞不報導致宿舍失竊,由鑰匙遺失者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學生畢業離校時應交還全部鑰匙,如發現所交鑰匙缺損的,應賠償成本費。

第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住宿期間發生違反公寓管理規定者先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視情節取消其住宿資格。

第四章 宿舍家具和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 學生宿舍家具和設施由學院后勤管理處按照標準統一配備和管理,學生負責使用和保管。

第十九條 學生有愛護公用設施和設備的義務與責任。家具和設施配齊后,院后勤管理處要建卡登記,由班主任或輔導員、學生驗收簽字。學生畢業或其它原因離校時,要按家具設施登記卡進行驗收,齊全無缺后,辦理離校手續。家具設施未經學院后勤管理處同意不得擅自搬動和拆卸,如有丟失和人為破壞,要照價賠償。

第二十條 宿舍內計算機和網絡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學校有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院后勤管理處有提供完備的設備和服務的責任,應及時解決學生提出的各種維修事項。

第五章 公寓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宿舍實行值日生制度,由舍長組織實施,安排輪流值周打掃衛生,保持室內外整潔,并積極開展創建“文明宿舍”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生宿舍內務與衛生,要按照學生宿舍內務、衛生標準,執行衛生輪流值日并自覺保持衛生整潔,保持空氣流通,物品擺放整齊。

第二十四條 學生要講公德,講文明。不得向窗外和公寓公用部位吐痰、倒污水、亂扔雜物、涂寫、刻畫和亂張貼;不得在宿舍內外焚燒廢紙和其他物品;禁止在陽臺、走廊內堆放廢棄物和懸掛有礙觀瞻的物品;禁止各種形式的經營活動;自行車應按指定停車點停放,不得在公寓區內隨意停放。

第二十五條 公寓區內公共部位的衛生由學院后勤管理處負責,及時打掃,保持環境衛生。學生會相關部門負責各宿舍衛生的檢查、督促、評分工作,并及時公布。

第六章 公寓水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宿舍應節約用水。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注意安全用電,禁止私接電源、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率電器,一旦發生安全問題,后果自負,并視情節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宿舍內,應安全使用公寓配備的設施及充電器、電腦等學習生活用具。

第二十九條 學生宿舍要做到人走燈滅,插座上無插頭。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公寓管理部門維修,學生不得私自維修。

第三十條 學生要有節約用水意識,用水要做到人走龍頭關,打開龍頭無水時要關好龍頭,謹防來水后出現浪費現象。

第七章 公寓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寓宿管人員必須佩帶證件在門口值班,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文明值班,嚴格把好出入門關,有關工作人員要加強安全巡查,防止盜竊等案件發生。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生活規律,公寓實行熄燈制度,早上6:00開門、開燈,晚上22:00(夏季時:22:30)關門、熄燈。熄燈后嚴禁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積極配合公寓宿管人員的工作,主動出示一卡通,遇到特殊情況晚歸,應主動向宿管人員說明原因,登記晚歸原因和時間,不得翻墻(門)進入宿舍,以防發生意外。晚上關門后學生不得外出,特殊原因外出須經輔導員、班主任允許。

第三十四條 學生要講文明、守紀律,嚴禁攀爬窗戶、樓頂及陽臺,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果自負。

第三十五條 學生要增強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貴重物品、現金及證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離開宿舍者須關門、關窗、切斷電源。注意防火防盜,發現可疑人員及各類不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宿管人員報告。

第三十六條 宿舍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嚴禁使用酒精爐、煤油爐、電爐、蠟燭等。

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消防法規,保持走廊及樓梯通暢,不得在走廊、樓梯口堆放雜物,禁止焚燒廢棄物,嚴禁封堵安全出口。

第三十八條 公寓內不得進行買賣、經商、酗酒、斗毆、打麻將、賭博。

第三十九條 學生不得復制、傳播、觀看(聽)色情淫穢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嚴禁傳播迷信思想和偽科學。

第四十條 不得在公寓內高聲播放收錄機、吹奏樂器和大聲喧嘩、起哄、拍球等干擾他人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公寓(宿舍)內嚴禁飼養寵物、動物。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動用、損毀消防器材和設施,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攜帶大件貴重物品離樓,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并登記,經宿管人員查驗登記后方可帶出。

第四十四條 因私來訪人員進入公寓必須經被訪者陪同,查驗登記并暫扣有效證件后方可進入,會客時間為12:00-13:30,17:00-21:00;來賓未經宿管人員同意不得進入宿舍,因公進入公寓須通知學生工作處宿管科。

自覺遵守《學生宿舍會客管理制度》,會客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經宿管人員登記核準后方可入內,21:00后禁止在宿舍內接待來訪人員,男賓未經宿管人員同意不得進入女生宿舍。

第四十五條 學生宿舍樓內嚴格禁止出租床位和留宿同、異性外來人員。留客每人每天罰款100元,并令其立即離開宿舍樓。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鼓勵學生遵紀守法、團結友愛、維護公寓良好秩序和優美環境,對舉報危及宿舍和學校穩定安全的信息,抵制和勸阻不文明行為,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解決公寓內遇到的重大問題以及見義勇為、好人好事等,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四十七條 學生工作處公寓管理科定期組織各系開展衛生大評比活動,及時將衛生評比情況張榜公布,定期評定“優秀宿舍”,并給予獎勵,對衛生狀況較差的宿舍予以通報批評,并檢查、督促其進行整改。各系將學生在學生公寓的衛生及表現情況,作為學生學年度綜合考評依據之一。多次被評為“優秀宿舍”,有資格被推薦參加學院學年度“文明宿舍”的評比,被評為最差宿舍的,其承擔衛生值日學生,應被扣除學年度德育分,5次以上評為“最差宿舍”的成員,取消參加學年度評獎資格。

第四十八條 學生工作處和后勤管理處對學生違反公寓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開出“處罰通知單”,要求其限時整改,并通知學生所在系部,扣除其學年度德育分。對嚴重違反規定者,由學校有關部門依據《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觸犯法律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處負責解釋。

陽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管理規定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院內申訴制度,保證學院對學生處理行為的程序正當、依據明確、結果恰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認為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不當并損害了學生本人的權益時,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該決定進行復議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我院學籍的所有學生。

第四條  學生申訴應遵循實事求是、于法有據、誠實明理的原則;學院處理學生申訴應遵循公正合法、有錯必糾、準確恰當的原則。

第二章 申訴處理的機構

第五條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向院長辦公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中立、獨立原則組建。處理學生申訴,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保護學生隱私,便利學生申訴,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充分、有效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紀檢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院外法律方面專家等組成。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7人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院領導擔任;副主任2人,由院行政辦公室、紀檢部門負責人擔任;學生代表4人從學生會干部中產生,每起申訴被受理后,由學生處提供所有符合條件學生的名單,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以隨機抽取方式選定。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院行政辦公室,負責辦理申訴日常事務。

第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訴人和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訴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項申訴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申訴人、被申訴機關的負責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

(四)當事人提出其他正當回避理由的。

回避決定應當在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3日內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并及時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應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謹審慎,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條  學院各部門有責任對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調查處理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核查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三)召開復議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提出維持原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等復議意見,報院長辦公會審批,并將申訴結果送達申訴人、申訴人所在教學系部及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十四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處理決定如下:

(一)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院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

(二)取消入學資格及做出退學處理;

(三)不頒發畢業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提供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系、班級、學號、通訊地址、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申訴的日期。

第十六條  申訴人必須是受處理的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學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參與申訴。每個學生可以委托一至兩人代理申訴。委托他人代理申訴的,應當向申訴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七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訴理由充分,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補正;逾期不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訴。

(三)對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受理范圍之外的學生申訴、明顯無正當理由的學生申訴和申訴事項已向司法機關起訴的學生申訴,不予受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審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申訴后,應當及時提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復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召開聽證會等方式處理申訴。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員,其中學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為有效。申訴處理意見必須獲得超過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委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復查原處理決定:  

(一)提取原處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據政策法紀予以審查;

(二)對申訴人進行詢問查證、聽取其申辯;

(三)聽取原處理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說明;

(四)對申訴提出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查證;

(五)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要求進行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六)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區別不同情況,討論并作出下列復查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結束后,應當制作復查決定書。復查決定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機關的名稱,原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五)復查決定;

(六)復查決定的日期;

(七)申訴人不服復查決定時向主管機關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將復查決定書及時送達原處理部門和申訴人,并在院內布告欄內公告。送達申訴人的方式:直接送達學生本人,本人簽收;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學院公告15個工作日后視為送達。

第二十四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退學學生可以暫緩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七條  山西省教育廳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山西省教育廳在處理應對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院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 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 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院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學院予以撤銷;

(三) 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學院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院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院重新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院或者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條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一條  學生認為學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廳投訴。

第五章 聽證規定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請求,或認為應該聽證的可實施聽證。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三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三十五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三十六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三十七條  聽證程序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八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

第三十九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撰寫聽證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陽泉職業技術學院                                            2019116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