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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期
先河:新中國首部《工會法》為工會工作奠定法治基礎
195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頒布實施。這部新中國成立不到一年便公布施行的法律,明確規定了我國工會在國家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為新中國工會工作奠定了法治基礎。
為適應建設統一的全國工會組織的要求,1950年初,在李立三同志的主持下,全國總工會和勞動部組織力量開始《工會法》的起草工作。同年4月21日,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了《工會法(草案)》,并廣泛征詢各級人民政府和所屬部門,特別是經濟部門和工廠企業管理機關以及各地工會組織和工商業者的意見。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6月29日,毛澤東主席簽署發布中央人民政府令,頒布實施《工會法》。
《工會法》共5章26條,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新中國工會的性質、組織原則、權利和責任等重要內容。《工會法》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充分體現了工會組織的階級性和群眾性。《工會法》還規定了工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工會有保護工人、職員的群眾利益,監督勞動保護、勞動保險、技術安全規則等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以及改善工人、職員群眾物質與文化生活設施的責任。
《工會法》是根據工人階級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而制定的,體現了工人階級的意愿和要求,為更好地發揮工會在國家和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據。《工會法》頒布后,全國總工會發布決議,要求各級工會認真學習《工會法》,全國各級工會組織和職工群眾迅速掀起學習、宣傳《工會法》的熱潮。
為了切實貫徹執行《工會法》,全國總工會參與制定了與《工會法》配套的有關工會經費、房屋設備等條款的實施辦法。這些與《工會法》配套條款的辦法、規定的出臺,有效地保障了《工會法》的實施,促進了工會組織的發展壯大。
《工會法》出臺后,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在調動職工群眾及其他各方面的積極性、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恢復發展生產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來源:全國總工會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