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年06月17日 來源:本站 作者:管理員 點擊率:[] 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眾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鎮山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依仗宗族勢力長期把持村基層政權,壟斷村周邊工程攫取高額利潤,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熊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洗錢犯罪
2014年,南昌市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某公司”)為低價取得山某村157.475畝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多次向熊某行賄,曾某以提供銀行賬戶、轉賬、取現等方式,幫助熊某轉移受賄款共計3700萬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眾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行賄款500萬元,然后轉賬至其侄女曾某琴銀行賬戶,再拆分轉賬至熊某妻子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銀行賬戶。2月13日,在熊某幫助下,銀某公司獨家參與網上競拍,并以起拍價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江西雅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分4次轉入的行賄款,共計3200萬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陪同下,通過銀行柜臺取現、直接轉賬或者利用曾某個人銀行賬戶中轉等方式,將上述3200萬元轉移給熊某及其妻子、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上述3700萬元全部用于以熊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日常開支和發展壯大。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案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曾某擔心其利用眾某公司幫助熊某接收、轉移500萬元受賄款的事實暴露,以眾某公司名義與銀某公司簽訂虛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將上述500萬元受賄款偽裝為銀某公司支付給眾某公司的項目工程款。
二、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六個罪名將熊某等18人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規模嚴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隨即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調取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涉賬戶資金去向相關證據材料,并聯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本案所涉大額取現、頻繁劃轉、使用關聯人賬戶等情況進行追查、分析,查明曾某及其關聯賬戶與熊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賬戶之間有大額頻繁的異常資金轉移。2019年3月30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對曾某以涉嫌洗錢罪補充移送起訴。南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于5月13日移送起訴。曾某到案后,辯稱對熊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錢犯罪主觀故意。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曾某協助轉移資金的主觀心態:一是收集曾某、熊某二人關系的證據,結合曾某對二人交往情況的相關供述,證明曾某、熊某二人同是生米鎮本地人,交往頻繁,是好友關系,曾某知道熊某在當地稱霸并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二是收集曾某身份及專業背景的證據,結合曾某對工程建設的相關供述,證明曾某長期從事工程承攬、項目建設等業務,知道銀某公司在工程未開工的情況下付給熊某3700萬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設常規,實際上是在拿地、拆遷等事項上有求于熊某。根據上述證據,東湖區人民檢察院認定曾某主觀上應當知道其幫助熊某轉移的3700萬元系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錢罪對曾某提起公訴。東湖區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決,認定曾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曾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陳某枝洗錢案——準確認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新手段,上游犯罪查證屬實未判決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枝,無業,系陳某波妻子。
(一)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間,陳某波注冊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定期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自行決定漲跌幅,資金主要用于兌付本息和個人揮霍,后期拒絕兌付;開設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發行虛擬幣,通過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在該平臺充值、交易,虛構平臺交易數據,并通過限制大額提現提幣、謊稱黑客盜幣等方式掩蓋資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絕投資者提現。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對陳某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涉案金額1200余萬元,陳某波潛逃境外。
(二)洗錢犯罪
2018年年中,陳某波將非法集資款中的300萬元轉賬至陳某枝個人銀行賬戶。2018年8月,為轉移財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陳某枝、陳某波二人離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陳某枝明知陳某波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立案偵查并逃往境外,仍將上述300萬元轉至陳某波個人銀行賬戶,供陳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陳某枝按照陳某波指示,將陳某波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車輛以90余萬元的低價出售,隨后在陳某波組建的微信群中聯系比特幣“礦工”,將賣車錢款全部轉賬給“礦工”換取比特幣密鑰,并將密鑰發送給陳某波,供其在境外兌換使用。陳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在查辦陳某波集資詐騙案中發現陳某枝洗錢犯罪線索,經立案偵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陳某枝涉嫌洗錢罪將案件移送起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提出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根據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空{取證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指導商業銀行等反洗錢義務機構排查可疑交易,通過穿透資金鏈、分析研判可疑點,向公安機關移交了相關證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枝以銀行轉賬、兌換比特幣等方式幫助陳某波向境外轉移集資詐騙款,構成洗錢罪;陳某波集資詐騙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其潛逃境外不影響對陳某枝洗錢犯罪的認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錢罪對陳某枝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枝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陳某枝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辦案過程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示虛擬貨幣領域洗錢犯罪風險,建議加強新領域反洗錢監管和金融情報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將本案作為中國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成功案例提供給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向國際社會介紹中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