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年05月22日 來源:本站 作者:管理員 點擊率:[] 次
為深入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職業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職業教育法和《關于深化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改革的意見》,按照學院關于做好2023年“職業教育活動周”的工作部署,現推出“職業教育知多少”知識問答活動,面向全院師生普及職業教育基本常識、介紹我國職業教育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大力營造全員學習宣傳職業教育法的良好氛圍。
41、職業教育是什么性質的教育?
答: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職業教育法·第三條》)
42、國家為什么要大力發展職業教育?
答:國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的職業教育制度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撐。(《職業教育法·第三條》)
43、職業教育貫徹什么樣的辦學指導思想?
答: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職業教育法·第四條》)
44、國家如何看待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
答: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國家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
45、國家重視職業教育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職業教育法·第八條》)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層次和形式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職業教育法·第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社會風尚。每年5月的第二周為職業教育活動周。(《職業教育法·第十二條》)
46、職業學校教育包括哪些類型?
答: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高級中等教育層次的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
47、國家對職業學校考試招生有哪些規定?
答:國家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有關專業實行與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的貫通招生和培養。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臺,匯總發布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及其專業設置、招生情況等信息,提供查詢、報考等服務。(《職業教育法·第三十七條》)
48、職業教育可以取得哪些有效證書?
答:接受職業學校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經學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經職業培訓機構或者職業學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經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機構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學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受教育者從業的憑證。
接受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
49、國家對職業學校學生有哪些經濟支持措施?
答:國家建立對職業學校學生的獎勵和資助制度,對特別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并向艱苦、特殊行業等專業學生適當傾斜。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獎勵和資助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優秀學生,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職業學校資助資金管理制度,規范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二條》)
50、職業學校畢業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可以享受哪些政治待遇?
答: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
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三條》)